时间:2022-09-21 09:48:28 | 浏览:988
涪城区2022年二季度“稳增长”十条激励措施
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、市委、区委关于“稳增长”系列决策部署,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,促进2022年二季度经济运行持续回稳,特制定本措施。
第一章 加快项目投资
第一条 对2022年4-6月新增入库的新开工项目,总投资1-10亿元(不含)、10-50亿元(不含)、50亿元及以上的,分别给予单个项目业主激励资金5万元、10万元、15万元。
第二条 对2022年加快前期的省重点项目,6月底前开工的,给予单个项目业主激励资金10万元。
第三条 对2022年4-6月获评全市“骏马项目”(产业项目超季度计划投资目标30%且超额完成投资额达5000万元/季度以上的项目)的,给予单个项目业主激励资金10万元。
第四条 对2022年4-6月新增入库的技改投资项目,总投资0.5-1亿元(不含)、1-10亿元(不含)、10-30亿元(不含)、30亿元及以上的,分别给予单个项目业主激励资金2万元、5万元、10万元、20万元。
第二章 鼓励扩能生产
第五条 对2022年4-6月产值同比增长20-30%(不含)、30-50%(不含)、50%及以上的2021年在库亿元工业企业,分别给予每户企业管理团队激励资金10万元、20万元、50万元。
第六条 对2022年4-6月产值达0.3-0.6亿元(不含)的在库建筑业企业,同比增长60%及以上的,给予每户企业管理团队激励资金5万元;对2022年4-6月产值达0.6-1亿元(不含)的在库建筑业企业,同比增长50-60%(不含)、60%及以上的,分别给予每户企业管理团队激励资金5万元、10万元;对2022年4-6月产值达1-2亿元(不含)在库建筑业企业,同比增长40-50%(不含)、50%及以上的,分别给予每户企业管理团队激励资金5万元、10万元;对2022年4-6月产值达2亿元及以上的在库建筑业企业,同比增长40%及以上的,给予每户企业管理团队激励资金10万元
第三章 深挖消费潜力
第七条 对2022年4-6月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单位,同比增长10-15%(不含)、15-20%(不含)、20%及以上的(无同期基数的增速视为10%),分别给予每户单位管理团队激励资金6万元、8万元、10万元;对2022年4-6月零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单位,同比增长25-30%(不含)、30%及以上的,分别给予每户单位管理团队激励资金6万元、10万元;对2022年4-6月零售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业单位,同比增长18-25%(不含)、25%及以上的(无同期基数的增速视为18%),分别给予每户单位管理团队激励资金6万元、10万元;对2022年4-6月零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单位(含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),同比增长18-30%(不含)、30%及以上的(无同期基数的增速视为18%),分别给予每户单位管理团队激励资金6万元、10万元。
第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、购物中心、大卖场、专业市场等商管企业,组织本场内商贸、服务业企业在2022年4-6月成功月度入库,商贸企业批发业销售额达5000万元或零售额达1000万元,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的,分别给予每户商管企业管理团队、入库企业管理团队激励资金4万元、8万元;如销售额、零售额或营业收入未达前款标准的,分别给予每户商管企业管理团队、入库企业管理团队激励资金2万元;对2021年销售额达8000万元以上且在涪城经营的分公司、连锁经营单位在2022年4-6月成立独立法人公司、达到升规入统标准的,给予每户企业管理团队激励资金30万元。
第九条 对2022年4-6月商品房销售面积累计达到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项目,给予每户企业管理团队激励资金5万元。
第十条 对2022年3-5月营业收入在2000-3000万元(不含)的重点服务业企业,同比增长60%及以上的,给予每户企业管理团队激励资金5万元;对2022年3-5月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服务业企业,同比增长50%及以上的,给予每户企业管理团队激励资金8万元。
该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、统计关系、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涪城区的企业、团队管理或个人,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,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,8月下旬完成兑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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